問題詳情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之規定,關於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應如何處理?

(A)類推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B)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C)不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D)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8947
統計:A(31),B(154),C(4),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enHui T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適用」就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以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為例,若事實符合民法768條,便可主張適用該條之規定取得動產所有權。(舊民法)「準用」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若重複規定難免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以不動產「地上權」時效取得為例,依照民法772:768~771的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千萬記得,有明文規定才是準用。(舊民法)「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以地役權的相鄰關係為例,所有權所規定的相鄰關係,在地上權 永佃權上都有明文準用的規定,而地役權卻漏未規定,然而地役權仍有規定相鄰關係的必要,在法律未修正前,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讓他在解釋上仍可以主張相鄰關係。(舊民法)引自此文

【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修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