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船舶因船長為避免共同危險所為處分而生之損害,下列何者狀況應列入共同海損計算?
(A)因任何原因之煙燻或過熱所致之毀損
(B)船上器具與供應品,於海難中爲了共同安全須作燃料時
(C)船舶於漂浮時,因使用推進器與鍋爐以致毀損
(D)僅為部分貨物之利益所為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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