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0.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A)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D)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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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etitbe】評論

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11117980號函:「三、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看完整詳解

江旺來】評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