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與乙女於 80 年 5 月 20 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 年 6 月 6 日甲病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 9 月 30 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 年12 月 25 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 94 年 4 月 4 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年 10 月 10 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 12 月 26 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4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5714
統計:A(76),B(369),C(73),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潘誌煌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貨物商港服務費相關收費連結:http://public-cpd.mtne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