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Lich Chang】評論
該題為法緒非憲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由公職◆憲法 移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樂妍】評論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