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名 稱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 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阿雪】評論
哦~~原來如此~~~ 謝謝你耶~~
【寂寞行星】評論
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