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茲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等語,提出乙所書立,內容為:「茲向甲借一千萬元,恐口無憑,特立此據。立據人:乙(簽名)」之借用證一紙為證,請求乙返還一千萬元本息:
【題組】⑴若乙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並辯稱甲自始未交付該借款,借貸契約未發生效力,甲應就其主張「已交付借款」之有利於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甲則再主張:乙若未收到借款,豈會立據?自應由乙就其抗辯「未交付借款」之有利於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應由何人就何事實負舉證責任?(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5521
統計:A(5521),B(33),C(48),D(1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適用之例外、CH4-1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A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