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Pan】評論
勞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教人員保險法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農民健康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就業保險法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林小群】評論
勞保以修法為5年
【Tw Doll】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Shengzhi Zhon】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有修過了第 38 條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