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s 貝絲 Kao】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第3條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第6條 ...略...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第16條 ...略...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 付三十六個月。....
【賴為智】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第6條 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第16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第27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