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er1195】評論
社會救援助法 第5-1條 第一項 第二款
【Emily Wang】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已就業者1.當年實際收入提供薪資證明。2.無證明者,依最近一年財稅。3.無薪資證明亦無財稅資料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經認定失業者,55歲以上媒介三次不成功者,參加全日職業訓練,其失業或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建教生之生活津貼亦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