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社會救助法規定,已就業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且財稅資料查無收入者,如何認定其收入標準?
(A)現有資料經查核屬實無薪資者不予核計收入
(B)按基本工資計算
(C)按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
(D)依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6141
統計:A(14),B(159),C(25),D(5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社助法、社助法

用户評論

skyer1195】評論

社會救援助法 第5-1條 第一項 第二款

Emily Wang】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已就業者1.當年實際收入提供薪資證明。2.無證明者,依最近一年財稅。3.無薪資證明亦無財稅資料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經認定失業者,55歲以上媒介三次不成功者,參加全日職業訓練,其失業或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建教生之生活津貼亦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