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Lin】評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5月13日公文中只敘明"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無完成評估之規定所以D應該是錯在"需要在24小時之內通報"
【滿福堡】評論
高風險通報 屬 丙級事件 應在72小時內 完成通報作業
【偽課員】評論
(a)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高風險家庭評估進行初步評估,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個案填寫評估表。
【yoyo】評論
nn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