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mily W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評論內容】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C)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A)院內黨團協商、(B)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D)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所以答案應該是D吧!

【評論主題】25 社會救助法規定,已就業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且財稅資料查無收入者,如何認定其收入標準?(A)現有資料經查核屬實無薪資者不予核計收入(B)按基本工資計算(C)按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D)依職類別薪資調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已就業者1.當年實際收入提供薪資證明。2.無證明者,依最近一年財稅。3.無薪資證明亦無財稅資料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經認定失業者,55歲以上媒介三次不成功者,參加全日職業訓練,其失業或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建教生之生活津貼亦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