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有蒐集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時,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該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多久?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113行政三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通保法第 7 條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第 12 條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用戶】113行政三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通保法第 7 條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第 12 條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