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Min Chen】評論
(A)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D)憲法法庭法官由大法官全體組成
【Ting】評論
(B)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柴魚燒】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A)第 20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B)第22條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C))第 19 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D)第 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