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行政程序法管轄權競合時處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不能協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B)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不能協議者,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定之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且無法分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2024
統計:A(6),B(10),C(293),D(17),E(0)

用户評論

Younmei Me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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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程法§13①優先原則: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②協議原則:不能分別受理先後,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③指定原則: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及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2.行政罰法§31(1)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