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mei Me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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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程法§13①優先原則: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②協議原則:不能分別受理先後,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③指定原則: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及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2.行政罰法§31(1)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