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靜文】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n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n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n之。n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n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