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us microca】評論
法規名稱:農會法第 七 章 會議第 35 條農事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出處:農會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