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承祐】評論
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建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之合作制度,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商訂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相關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合作機制。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