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承祐】評論
農場見習實施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新進農民之農業經營實務能力,辦理農場見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立農場見習甄選及管理查核機制,確保農場見習品質,並保障見習學員權益,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會為推動本計畫,得勞務委託相關農業團體執行(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見習農場:(一) 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或依農場登記規則取得農場登記證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場、畜牧場、禽畜種原生產場所。(二) 取得許可登記證或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三)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四) 本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之大佃農。(五) 取得特定漁業執照、漁業權漁業證照或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營或作業場所。(六) 農業企業機構。(七) 經本會完成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