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C)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D)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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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00006037846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

【用戶】周家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