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下列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只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即有通行周圍地之權(B)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C)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

【評論內容】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除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任意行為外,土地所以權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評論主題】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A)3 日 (B)7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評論主題】29.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A)其費用僅能由公共基金支付(B)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C)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D)由約定

【評論內容】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B)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C)配合都市更新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評論主題】27.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B)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C)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

【評論內容】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28.除有特別約定外,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之負擔,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A)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期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B)由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C)修繕費可歸責

【評論內容】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B)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C)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

【評論內容】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

【評論內容】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1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法令規定處理 (B)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C)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D)受報備有案之區分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評論主題】21.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經管理負責人制止後未在期限內回復原狀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由下列何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A)他區分所有權人 (B)他住戶 (C)管理負

【評論內容】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評論主題】20.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止後應於多久內回復原狀?(A)1 個月內 (B)2 個月內 (C)3 個月內 (D)6 個月內

【評論內容】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評論主題】51.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程序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建物新建等事項,其期間至多不得超過多久?(A)6 個月 (B)1 年 (C)1 年 6 個月 (D)2 年(出處:平均地權條例

【評論內容】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評論主題】17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僅得分別

【評論內容】

1.乙、丙、丁均可主張返還A地全部,當然包含甲所站的四分之三

2.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評論主題】4 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 (A)寡占 (B)獨占 (C)結合 (D)聯合

【評論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二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視為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