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B)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C)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D)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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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米米】評論

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家在】評論

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看完整詳解

周家蓉】評論

1.乙、丙、丁均可主張返還A地全部,當然包含甲所站的四分之三2.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Cai Jen毛】評論

民法§82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評論

依民 82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乙、丙、丁可以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給共有人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