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慶展】評論
(A)民法第817條前段:數人按其應有部★,...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評論
(A)甲跟乙為共有,所以只有一個所有權(B)民 817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另依民 818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未分割前甲、乙係按應有部分對A土地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非各有200 坪所有權(C)應有部分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正解(D)民 819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另須注意土地法第 34條之1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及民法第 820 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甲、乙對A地處分及管理應符合以上規定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范威邦】評論
甲與乙對於A地仍然是共有的 但對於其應有部分有一定的權利 但對於A地仍然是有比例的所有權
【Kao】評論
B 並未分割好 200 and 200只是擁有的權利比例 1/2 and 1/2D選項說 對於共有的土地,因此要符合土34-1的規定否則只有對應有部分有處分權及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