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前揭捌拾陸萬 元價金應於訂約後 10 日內支付。」 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A)應認
【評論內容】
民法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不管是文字與號碼不符,或數次表示彼此不符,法院都要先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故選(B)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19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A)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所得收取之租金 (B)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 (C)設定抵押權後所增建附加於該建
【評論內容】
(A)民 864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租金為法定孳息,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民 877 -1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對於賣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C)民 862 第3項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D)民法 862 -1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鋼筋為建築物滅失後之殘餘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A)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B)定金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約定時即成立 (C)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
【評論內容】
(A)民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推定可以反證推翻,答案寫視為是錯的
(B)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需以交付金錢為前提,答案諾成契約是錯的
(C)民 249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D)民 250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答案寫定金是錯的
故選(C)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23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乙、丁、庚各
【評論內容】
戊早於甲死亡,依據民1140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由辛代位繼承,丙拋棄繼承,民1176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以由乙丁辛繼承。依民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900萬元由乙丁辛各繼承三分之一,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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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7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僅得分別
【評論內容】
依民 82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乙、丙、丁可以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給共有人全體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A)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 產則由夫妻共有 (B)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
【評論內容】
(A)民 1017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所以不管婚前婚後,都是各自所有
(B)民 1017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C)民 1010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
【評論主題】25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 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
【評論內容】
甲尚未完成離婚登記,故乙仍為配偶有繼承權。依民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另依民12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故乙可主張遺產600萬元的四分之一,150萬元,其餘450萬元由丙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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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1 甲、乙結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2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若干共同財產? (A) 2000 萬元 (B) 1000 萬元
【評論內容】
民 1040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甲、乙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2000萬元,各得半數為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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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0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何者正確?(A)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 (B)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應經登記,否則不生效力 (C)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
【評論內容】
(A)民 1004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 1007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B)第 1008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未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
(C)修正前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無庸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已修正為男女一律十八歲才能結婚,且十八歲即成年,故此題目已無意義
(D)民 1012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並無次數限制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7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B)甲
【評論內容】
(A)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債之更改,乃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乙開支票交給甲,舊債務並未消滅,所以不是債之更改
(B)抵銷是雙方互負債務,這裡只有乙欠甲錢,所以不是抵銷
(C)「代物清償」依民319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也就是說,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乙開支票交給甲,支票行沒兌現前舊債務並未消滅,所以不是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依民320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也就是說,提出新的清償方式以後,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新舊債務才會消滅,就如同乙開支票交給甲之情況,就是「新債清償」
故選(D)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16 甲、乙共有一筆 A 土地,面積 4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一個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B)甲、乙對於共有之
【評論內容】
(A)甲跟乙為共有,所以只有一個所有權
(B)民 817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另依民 818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未分割前甲、乙係按應有部分對A土地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非各有200 坪所有權
(C)應有部分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正解
(D)民 819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另須注意土地法第 34條之1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及民法第 820 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甲、乙對A地處分及管理應符合以上規定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12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 何者錯誤? (A)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
【評論內容】
(A)依據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723 號民事判決見解,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雖以「所有權讓與」為明文,然未辦登記建物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依上開法條立法意旨,所謂「所有權讓與」,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符法意
(B)違章...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性質?(A)繼承人有數人時,其繼承取得之遺產 (B)合夥人之合夥財產 (C)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D)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之財產
【評論內容】
(A)民 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民 668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社團法人具有法人格,故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為法人所有
(D)關於共同財產制,民 1031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10 甲將其土地出售乙,但因價金給付方式仍有爭議,故甲拒絕交付予乙,亦不辦理登記,乙起訴請求甲履行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經判決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將其土地出售乙,故所有權屬於乙
【評論內容】
民 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所有權仍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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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9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
【評論內容】
丙是「善意第三人」,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故選(D)
【評論主題】11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 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B)受任人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高於
【評論內容】
(A)民548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答案說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也可以請求報酬是錯的
(B)民535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比較高
(C)民 547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D)民 548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評論主題】3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二手汽車出賣予乙,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者,關於該汽車之利益及危險,下列何者正確? (A)於甲與乙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時起,由乙承受 (B)自該車辦理過戶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 (
【評論內容】
民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選(C)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A)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C)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 (D)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A)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見解,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民126 利息、紅利、租...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A)出租人將租賃之房屋交付承租人後,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B)出租人出賣租賃之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C)除有反對之約
【評論內容】(A)民 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只是新屋主變房東而已,不是舊屋主不能賣房子 (B)共有人才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 (C)民 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B)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
【評論內容】(A)民203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六是錯的 (B)民204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C)民 205 原規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C)契約得以承諾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D)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評論內容】(A)民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B)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完全一致,此為「要約交錯」,亦符合民153 (C)契約成立只有「要約交錯」,沒有「承諾.....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