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人將租賃之房屋交付承租人後,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B)出租人出賣租賃之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C)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依法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D)房屋租賃之租金,當事人得因其價值之昇降,聲請法院增減之,但以定期租賃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評論

(A)民 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只是新屋主變房東而已,不是舊屋主不能賣房子 (B)共有人才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 (C)民 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看完整詳解

Cai Jen毛】評論

(☆)★★★★★★★★★★★★★★★,...

gogogo】評論

優先承買: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第 460-1 條(耕作地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第 824 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物權形成權1共有物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