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故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按民法第 819 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第1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2項)。」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由上:(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
【abby】評論
d 是說之一,如果一人1/3的話,這樣要至少1.5/3才有道半數吧
【Kao】評論
回5F半數 或 應有部分2/3一人1/3,那只要應有部分2/3即可設定地上權等權也就兩個人的份,那人數也超過半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