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hungw】評論
第 758 條
【榕容】評論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評論
民 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所有權仍屬於甲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范威邦】評論
不動產的移轉 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 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卡比肥】評論
依據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處法院的判決限定為「形成判決」才會直接發生權力變動(裁判字號: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若是「給付判決」、「確定判決」則必須登記才生效。本題題目敘明,乙起訴請 求甲履行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經判決勝訴確定。此題的判決為「給付判決」,因此必須登記才會生效,故在甲尚未登記前,所有權仍然為甲的。(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