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衣點頭】評論
548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hchungw】評論
第 548 條
【smile】評論
第 548 條(A)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評論
(A)民548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答案說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也可以請求報酬是錯的(B)民535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比較高(C)民 547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D)民 548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黃珞雅】評論
(A)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 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范威邦】評論
因為是可歸咎於接受委任的人 故不得向委任人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