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
(C)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者,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 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
(D)有價證券質權人喪失其證券之占有,於 1 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權利質權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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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題海一滴水】評論

權利質權:可讓與之債權應以書面為之(903...

110國營企管職員正取 感】評論

權利質權:2年

ting】評論

(A)     第 900 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904 條第1項: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B)     第 903 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C)     第 908 條第1項: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第908 條第2項: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D)     第 901 條: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第 898 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周家蓉】評論

第 898 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