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海一滴水】評論
權利質權:可讓與之債權應以書面為之(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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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2年
【ting】評論
(A) 第 900 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904 條第1項: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B) 第 903 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C) 第 908 條第1項: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第908 條第2項: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D) 第 901 條: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第 898 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周家蓉】評論
第 898 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