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宅急便業者甲之送貨員乙,於貨物宅配途中,因趕路疏忽而與違規右轉之機車騎士丙發生擦撞,丙倒地後,遭後方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的丁車輾壓,此車禍事故造成乙所駕駛之貨車受損、丙之機 車全毀及身體多處粉碎性骨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趕路疏忽造成丙之損害,已逾越甲得以監督其職務執行之範圍,故甲對於丙之損害,無須 負賠償之責
(B)因丙乃違規右轉,其違規行為亦為車禍事故之共同原因,故對於自己之車損與體傷,不得向乙、 丁請求損害賠償
(C)因甲為乙之僱用人,應與丁共同對於丙之車損與體傷負賠償之責
(D)甲負僱用人推定過失責任,故對丙賠償後,不得再向受僱人乙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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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ESWT】評論

個人推測答案如下....民法188條中已★★★...

阿吉】評論

(A)民法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賠責任乙是執行職務中,並犯有過失,依題意無法得知甲有善盡監督選任之責,故甲須帶連帶損賠責任(B) 丙自行違規與乙的過失對該車禍的發生均有責任,依照過失責任分攤的原則,丙可向乙跟甲請求一部分的車損跟體傷賠償(C)民法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賠責任(D)民法188第三項,僱用人賠償賠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