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夫乙妻育有共同未成年子女丙,但甲乙大吵後分居逾 6 個月,丙甲仍共同生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分居逾 6 個月,同居義務消滅
(B)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C)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
(D)甲乙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則甲乙均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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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題海一滴水】評論

1010條第二項: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

she19910810】評論

(A)甲乙分居逾 6 個月,同居義★★★(☆)...

MuwaZheng】評論

(A) 甲乙分居逾6個月,同居義務消滅→未規定(B) 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規定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 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沒規定未成年子女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比較:1.未成年子女之住所:第21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2.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