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海一滴水】評論
1010條第二項: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
【she19910810】評論
(A)甲乙分居逾 6 個月,同居義★★★(☆)...
【MuwaZheng】評論
(A) 甲乙分居逾6個月,同居義務消滅→未規定(B) 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規定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 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沒規定未成年子女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比較:1.未成年子女之住所:第21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2.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