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uwaZ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

【評論內容】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9釋字768 解釋文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評論主題】24 甲夫乙妻育有共同未成年子女丙,但甲乙大吵後分居逾 6 個月,丙甲仍共同生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分居逾 6 個月,同居義務消滅 (B)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評論內容】(A) 甲乙分居逾6個月,同居義務消滅→未規定(B) 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規定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 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沒規定未成年子女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比較:1.未成年子女之住所:第21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2.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