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衍廷】評論
原先妻:600萬,父與母300萬,共1200...
【NESWT】評論
依照民法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負出賣人責任即有瑕疵時需要共同負擔瑕疵由題目可見,遺產分配如下(分配是依照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及1144條應繼分,在此不另贅述)乙妻丙丁總遺產600萬300萬300萬1200萬這時丙的遺產有瑕疵,剩下100萬的價值,因此乙、丁應共同負責瑕疵出賣人責任按比例負擔經負擔後每人所受領之遺產如下表乙丙丁總遺產600萬-100萬=500萬100萬+150萬=250萬300萬-50萬=250萬1200萬-200萬=1000萬由上表可見,總遺產因瑕疵原因剩下1000萬,依照民法1144條繼分規定,配偶與死者父母各佔1/2因此遺產分配為各500萬(乙500萬,丙丁500萬)由於瑕疵扣除後丙剩100萬,因此乙跟丁需各支付100萬及50萬給丙
【吳雨謙】評論
題目數據,原乙=600萬元;丙丁各300萬元(600萬元);共計1200萬元。然丙僅價值100萬元(原來題目給300萬元現在明顯少200萬元)。故1200萬-200萬元=1000萬元。依民法1138暨1144條規定配偶1/2(1000萬X1/2=500萬);父母1/2(1000萬X1/2X1/2=250)丙丁各250萬,丙250萬-100萬少150萬。以乙丁之比例500:250=2:1;因此1/1+2X150萬=50萬;2/1+2X150萬=100萬;得向乙請求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