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雨謙】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動產與不動產。乙分得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不動產,丙、丁各分得價值 300 萬元之動產。惟丙所分得之遺產有瑕疵,經評估 後僅價值 10

【評論內容】

題目數據,原乙=600萬元;丙丁各300萬元(600萬元);共計1200萬元。

然丙僅價值100萬元(原來題目給300萬元現在明顯少200萬元)。故1200萬-200萬元=1000萬元。

依民法1138暨1144條規定配偶1/2(1000萬X1/2=500萬);父母1/2(1000萬X1/2X1/2=250)丙丁各250萬,丙250萬-100萬少150萬。以乙丁之比例500:250=2:1;因此1/1+2X150萬=50萬;2/1+2X150萬=100萬;得向乙請求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