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甲夫乙妻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學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婚後以工作所得清償。甲乙離婚時,甲有現存婚後財產 50 萬元,婚後借款給友人丙 20 萬元,丙尚未償還。乙有現存婚後 財產 40
【評論內容】民法1030條之1甲:50+30+20=100★:400-........
【評論主題】14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動產與不動產。乙分得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不動產,丙、丁各分得價值 300 萬元之動產。惟丙所分得之遺產有瑕疵,經評估 後僅價值 10
【評論內容】
題目數據,原乙=600萬元;丙丁各300萬元(600萬元);共計1200萬元。
然丙僅價值100萬元(原來題目給300萬元現在明顯少200萬元)。故1200萬-200萬元=1000萬元。
依民法1138暨1144條規定配偶1/2(1000萬X1/2=500萬);父母1/2(1000萬X1/2X1/2=250)丙丁各250萬,丙250萬-100萬少150萬。以乙丁之比例500:250=2:1;因此1/1+2X150萬=50萬;2/1+2X150萬=100萬;得向乙請求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