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之情形?
(A)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得拋棄其權利
(B)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於 1 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 3 個月分地租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ViVa】評論

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

周家蓉】評論

(D)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 3 個月地租正確答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