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關於地上權之地租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讓與時,未經登記之租約承租人已預付地租,得對抗受讓人
(B)因土地之負擔增加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C)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得終止地上權
(D)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周家蓉】評論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非經登記之租約承租人已預付地租,不得對抗受讓人
【全國榜首】評論
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