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評論
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周家蓉】評論
地上權可以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不得設定典權
【林梅文】評論
地上權的用益物權與其他如典權的用益物權性質互扺觸,第 841-5 條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全國榜首】評論
30.關於地上權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典權(B)地上權與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C)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D)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