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lc1988】評論
B 釋字第 708 號 理由書......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限制人身自由 = 法律 (法院)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