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與刑事羈押及處罰性質不同之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須由法院裁定?
(A)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處分
(B)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為之暫時收容處分
(C)依傳染病防治法所為之暫時隔離處分
(D)依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為之暫時收容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6957
統計:A(181),B(18),C(9),D(22),E(0)

用户評論

jllc1988】評論

B 釋字第 708 號 理由書......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限制人身自由 = 法律 (法院)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