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經扣留該船舶留置船上人員,該執法之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刑事偵查
(B)行政調查
(C)不具法律效果之行政指導
(D)不具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
統計:A(14),B(31),C(3),D(2),E(0)

用户評論

土豆】評論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製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 沒入。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 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