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選項中何者是警察機關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無須記載之事項?
(A) 受處分人之姓名等身分資料
(B)主文、事實、理由及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
(C)處分應適用之法條
(D)罰鍰應完納期間內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3205
統計:A(4),B(4),C(23),D(235),E(0)

用户評論

garysj】評論

第 43 條(處分書之製作)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