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rysj】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B)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C)國家安全局隸屬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所屬之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之責。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源自國家安全會議官網https://www.president.gov.tw/nsc/index.html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B)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C)國家安全局隸屬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所屬之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之責。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源自國家安全會議官網https://www.president.gov.tw/nsc/index.html

【評論主題】26.警察機關於人口稠密都會區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得設置哪些輔助性勤務執行機構?(A) 分駐(派出)所(B) 駐在所(C) 勤務隊(D) 警衛派出所(E) 機動派出所

【評論內容】第8條(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評論主題】26.警察機關於人口稠密都會區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得設置哪些輔助性勤務執行機構?(A) 分駐(派出)所(B) 駐在所(C) 勤務隊(D) 警衛派出所(E) 機動派出所

【評論內容】第8條(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評論主題】184下列何項法規用語為不確定法律概念?(A)滿十六歲以上之接近役齡男子 (B)設籍台北市居住達6個月以上(C)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D)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評論內容】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

【評論主題】13 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C)該第

【評論內容】

不包含反射利益,唯有法條內有規定人民有權利(公權利),或推導出權利,才可以救濟,單純只是事實上反射利益(運氣好),不可以。

【評論主題】25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聽證應一律公開,以昭公信 (B)聽證時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但不得發問 (C)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不當時,得即時

【評論內容】第六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評論主題】3 下列選項中何者是警察機關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無須記載之事項?(A) 受處分人之姓名等身分資料 (B)主文、事實、理由及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 (C)處分應適用之法條 (D)罰鍰應完納期

【評論內容】第 43 條(處分書之製作)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評論主題】26.警察機關於人口稠密都會區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得設置哪些輔助性勤務執行機構?(A) 分駐(派出)所(B) 駐在所(C) 勤務隊(D) 警衛派出所(E) 機動派出所

【評論內容】第8條(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