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哪些法益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生命
(B)身體
(C)自由
(D)財產
(E)名譽

參考答案

答案:A,B,D
難度:簡單0.701389
統計:A(132),B(133),C(24),D(122),E(1)

用户評論

Run】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garysj】評論

易混淆,常錯財產 竟然比 自由 重要/可貴。 可能可以量化吧!?我也是醉了!!

岩田光夫】評論

******同於行政執行法40、41條有關即時強制類之發動要件皆為生命、身體、財產。即時強制之發動必帶有一定程度之自由限制,故排除該(自由)要件。

EvilRocker Ch】評論

其實就是單純的要用自由來拐你選,法條熟悉的話警職法第26條與自由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