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garysj】評論
易混淆,常錯財產 竟然比 自由 重要/可貴。 可能可以量化吧!?我也是醉了!!
【岩田光夫】評論
******同於行政執行法40、41條有關即時強制類之發動要件皆為生命、身體、財產。即時強制之發動必帶有一定程度之自由限制,故排除該(自由)要件。
【EvilRocker Ch】評論
其實就是單純的要用自由來拐你選,法條熟悉的話警職法第26條與自由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