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評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二、臨時工作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小吳】評論
答案(A)創業貸款本金及利息補貼,取消「本金及」三個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