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福大家心願得償uv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43 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