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唐】評論
X(A)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Wei Chien】評論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
【奕翔(111消特)已上榜】評論
11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
【hsinhsin】評論
第70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 設備 安全管理(A)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B)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C)周圍2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9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D)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 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