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553 號解釋說明,行政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涵攝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主要審查那些事項以決定其審查密度。(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062
統計:A(51),B(91),C(345),D(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881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户評論

【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第 881-11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用戶】簡察官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之借款,後來乙將其中一筆100萬借款債權讓與丙,則該筆100萬借款債權即脫離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另外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