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 9~10 題為題組
2019 年 7 月間,25 歲的李姓鐵路警察處理鄭姓男子逃票糾紛,突遭鄭男持刀刺死,警員英勇的行為與其背負的結果,引起社會惋惜。嘉義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認定鄭男行凶時思覺失調症發作,妄想有人要加害於他、語無倫次,精神狀況極度不穩,嚴重影響認知及理解能力,因此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無罪,但命強制就醫 5 年,並令交納一定數額之保金。消息一出,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導,把話鋒導向法官荒腔走板的判決,連鑑定醫師都遭到抨擊。
【題組】9、要判定一個人有罪,在刑法的檢驗上,至少有三個步驟。請問:何者為本案宣判無罪之主因?
(A)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
(B)被告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C)本案被告欠缺負擔刑事責任能力
(D)被告行為可主張阻卻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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