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歲女童小燈泡於民國 105 年 3 月在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一、二審都認為本案適用人權兩公約,精神疾病不得判死刑且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予以減刑為無期徒刑;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未引用人權兩公約,而是參考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意見,認為王男在犯案時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與正常人相比也沒有顯著降低,但王男長期患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及心理輔導仍有相當程度的改善,可降低再犯可能,因此還沒有判處極刑(死刑)永遠隔絕社會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回答 34-36 題:
【題組】34.根據上文,一、二審及更一審的判決,法官皆提及哪個因素?
(A)年齡
(B)職業
(C)犯罪情節
(D)精神狀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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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一、二審: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思覺失調症」顯著減低更一審: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上述引號內所指皆為精神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