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妤】評論
物權客體亦可稱物權標的,是物權人所享物權的權利對象。物權是支配權,必須以特定的物作為支配對象。因此,物權客體必然是能夠為物權人支配的特定物。構成要素是:①具有物質性;②存在於人的身體之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③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④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從而能滿足人的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需要。是特定物、單一物、獨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