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評論
(A)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意外曝露,指於不可預料情況下接受超過劑量限度之曝露;所稱劑量,指有效劑量。 (B)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C)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D)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之各項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並至少保存五年。
【放射小公主】評論
(A)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B)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規定,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職業曝露歷史紀錄 (D)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其生產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每3個月報送主管機關,且至少保存5年